(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々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ω 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々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卐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ζ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4)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建筑服务业①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ζ 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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